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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8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802號 原   告 李嘉翔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原   告 劉柏纖 訴訟代理人 劉鴻泰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泓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偉 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新臺幣12,949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李嘉翔、劉柏纖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李嘉翔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949元 為原告李嘉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新臺幣(下 同)11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柏 纖新臺幣11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民國( 下同) 109 年12月10日具狀更正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50 ,4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柏纖167,94 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於109 年12月30日經記明筆錄 在卷。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或增加而已,核屬 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訴之變更或追加,依 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李嘉翔方面 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7 日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巷○○號樹裡院編 號A2棟房屋,系爭A2棟房屋已於106 年間完工並交付予原告 李嘉翔,然系爭房屋5 樓變電箱上方女兒牆因被告施工及建 造材料不良,導致雨水自管線縫隙流至開關箱、插座、網路 等處,造成系爭A2房屋嚴重滲水,因而導致原告維修電梯並 支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費用37,500元,顯見系爭A2房屋存 有重大瑕疵,且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不完全給付之 情形;另依兩造變更追加合約所載,附表一編號2 至4 所示 追加外牆丁掛磚貼工費用6,670 元、追加外牆牆丁掛磚費用 3,600 元、追加外牆1 :3 泥粉光費用2,679 元,均已由原 告李嘉翔交付被告收執,然被告並未施作,而有不當得利之 情形,為此,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附表一編號1 所受損害,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編號至4 所示費用。 ㈡原告劉柏纖方面 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向被 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巷○○號樹裡院編號A5 棟房屋,系爭A5棟房屋於106 年間完工並交付予原告劉柏纖 ,被告並未依契約本旨給付無瑕疵之房屋予原告,因5 樓 外牆滲水,導致原告支出如附表編號1 、4 、5 所示電梯維 修費26,000元、更換抽水馬達費用9,000 元、相關裝潢及家 具修繕費用120,000 元,顯見系爭A2房屋存有重大瑕疵,且 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另依兩造 變更追加合約所載,追加外牆丁掛磚貼工支出6,670 元、追 加外牆牆丁掛磚支出3,600 元、追加外牆1 :3 泥粉光支出 2,679 元,均已由原告劉柏纖交付被告收執,然被告並未施 作,而有不當得利之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附表二編號1 、4 、5 所受損害, 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 按編號2 至4 所示費用。 二、被告抗辯: ㈠關於原告李嘉翔部分 原告李嘉翔固主張系爭A2房屋內之電梯因滲水導致電壓異常 而發生故障,支出保養費37,500元,然根據附表一編號1 電 梯/ 停車設備保養維修故障處理回條維修日期為109 年2 月 11日,距系爭房屋106 年11月2 日交屋日已2 年多,則前開 故障實難認為滲水所造成,且「現場情況」欄中記載「電梯 故障疑是電壓異常造成」,亦無法證明電壓異常與滲水有因 果關係存在。 ㈡關於原告劉柏纖部分 1.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房屋內之電梯因滲水導致電壓異常 而發生故障,支出保養費26,000元,根據附表二編號1 「電 梯/ 停車設備保養維修故障處理回條」維修日期為109 年2 月20日,距系爭房屋106 年12月1 日交屋日已2 年多,則前 開故障實難認為滲水所造成,且報價單內容記載為「軌道校 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等,均無法證明係因 滲水所致, 2.原告劉柏纖固主張被告業經收取工程款,然竟未施作附表二 編號2 至4 所示工項,受有12,949元之不當得利,然被告並 未向被告劉柏纖收取相關費用, 3.原告劉柏纖所提附表二編號5 工程請款單上並未記載抽水馬 達更換日期,無法證明係原告原告所有房屋之抽水馬達,況 此部分於起訴時現場勘驗時均未經原告劉柏纖主張,加以機 械設備故障原因繁多、亦涉及個人使用習慣,實難認定該抽 水馬達故障與滲水有因果關係, 4.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房屋因漏水受有裝潢家具受潮之損 害修繕費用為120,000 元,惟此部分未經提出相關證據以佐 其說。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7 日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系爭A2房屋;原告劉柏纖於105 年10月間與被告 簽立房屋預定契約書,向被告購買系爭A5房屋。 2.系爭A2、A5房屋之第5 層均有第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為室 內空間使用,且外牆均無施作二丁掛磚貼飾。 3.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26日變更追加施作工程項目有包含 外牆二丁掛磚部分,工程款為12,949 元,被告就此部分同意 支付原告李嘉翔12,949元。 4.系爭A2房屋電梯有更換變頻器,支付37,500元。 5.系爭A5房屋電梯有軌道校正、車廂校正、及變頻器重設等情 形,支付26,000維修費,並有更換馬達支出9,000元。 ㈡爭執事項 1.系爭A2、A5房屋內電梯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2.系爭A5房屋五樓外牆變更施作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外牆掛磚工 程? 3.系爭A5房屋抽水馬達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4.系爭A5房屋5 樓裝潢、家具是否因滲水受有損害?原告劉柏 纖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判斷 ㈠系爭A2、A5房屋內電梯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A2房屋電梯故障疑 是電壓異常造成,並更換變頻器一組為處理乙節,有翔寬企 業有限公司、忠義機電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1日電梯/ 停車 設備故障處理回條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73 頁),另系爭 A5房屋則因軌道校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由忠義機電有 限公司於109 年2 月20日報價,有報價單附卷可佐(本院卷 一第476 頁),而經本院依原告2 人聲請就下列事項函詢系 爭A2及A5電梯保養廠商:「1.電梯維修項目是否因電壓異常 所致?依據當時檢修資料,電壓異常之原因,是否與變電器 或變電箱短路或異常有關?2.依據一般住宅正常使用之狀態 下,多久時間需要更換一組變頻器?3.依據一般住宅正常使 用狀態下,多久需要進行軌道校正、車廂校正或是變頻器重 設?」等項目,經回函結果:「一.1. 電壓異常導致電梯故 障。2.電壓異常之原因與變壓器及變電箱短路有關。二. 依 據一般住宅使用電梯變頻器如無發生異常外在因素方可使用 5-10年不等。三.1. 電梯軌道校正因視軌道RG尺寸及電梯行 走狀態。2.變頻器重設因視電梯行走狀態調整變頻器參數」 等情,有翔寬企業有限公司110 年2 月1 日回函、忠義機電 有限公司110 年2 月1 日回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83 至 485 頁),依此,認系爭A2房屋電壓異常之原因固為變壓 器及變電箱短路所造成,然短路之原因多端,是否逕為滲水 所造成,實無從遽以推認;此外,系爭A5房屋固經有軌道校 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等工項,然其原因究為軌道尺寸 、電梯行走狀態、抑或其他異常狀態造成有維修之原因,亦 屬未明,然就此部分,原告並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以佐其說( 本院卷二第32頁),則原告2 人主張被告應賠償電梯維修之 相關費用云云,尚屬無據,而非可採。 ㈡系爭A5房屋五樓外牆變更施作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外牆掛磚工 程? 查原告劉柏纖固主張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列工項均為被告業 已收取工程款然尚未施作之部分,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 :並未收取此部分工程款等語。查原告劉柏纖所舉105 年10 月28日第一次變更追加減報價單為系爭A2房屋報價單,而非 系爭A5房屋報價單,有前開單據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51 頁),此外,兩造第2 至4 次變更項目追加減報價單內所列 工項,均未含有前開工項,亦有單據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 75至102 頁),則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列工項是否為系爭A5 房屋追加工項,實非無疑,此外,原告劉柏纖就此部分,並 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而非可 採。 ㈢系爭A5房屋抽水馬達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原告劉柏纖固舉工程請款單為證(本院卷第455 頁),主張 因系爭房屋滲水造成系爭A5房屋更換抽水馬達,然僅請款單 乙紙亦無從認定更換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而原 告就此部分,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 屬無據,而非可採。 ㈣系爭A5房屋5 樓裝潢、家具是否因滲水受有損害?原告劉柏 纖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是否有理由?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 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 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 房屋因滲水需重新裝潢家具致受有損害,惟被告於本院至A5 房屋履勘時,就五樓裝潢受潮、五樓家具受潮固表示「無意 見」,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否認因系爭A5房屋滲水導致裝 潢及家具毀損致不堪使用乙節(本院卷一第341 頁、本院卷 二第33頁),則原告自應就受有損害即損害成因為何為舉證 之責。而原告固舉築璣室內裝修估價單為憑,主張系爭A5房 屋受有損害,然僅憑估價單實難遽認損害之原因為何,而就 此部分原告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本院卷二第33、45頁), 本院亦難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屬無 據,難謂可採。 五、綜上,原告李嘉翔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 49元及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