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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 上 訴 人 上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君佑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元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萬元,應徵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