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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39號 原   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被   告 珈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尉遲瑾櫻 訴訟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