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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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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麗門實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0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湯大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