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501號
原 告 郭昱彣
訴訟
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
被 告 張惠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
院
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
兩造爭執
要旨:
原告主張:兩造互不相識,亦未曾謀面,僅原告先前曾赴日
打工旅遊時,透過當地仲介公司媒合工作,加入該仲介公司
之臉書社團專頁,而與被告同為該臉書社團專頁之成員。爾
後因不明原因,被告於民國107 年至108 年間,在臉書上以
帳號王詠心、Momoko Sakura 公開貼文、或以messenger 發
送訊息、或在原告臉書帳號「蹦啾樂」公開貼文處留言、或
回覆原告臉書好友留言等方式,登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
(下稱
系爭言論),且將貼文權限設定為公開,實
乃對不特
定
第三人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訊息,嚴重貶損原告
之名譽,原告對此不
堪其擾、身心俱疲,精神上自受相當程
度之痛苦。為此,
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5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辯稱:原告對被告所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原告所提之對話內容無法證明係被告所
為,或被告針對原告所為,且被告根本不認識原告,有什麼
理由要妨害原告名譽?是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參、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至108 年間,在臉書上以帳號王詠心
、Momoko Sakura 公開貼文、或以messenger 發送訊息、或
在原告臉書帳號「蹦啾樂」公開貼文處留言、或回覆原告臉
書好友留言等方式,登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系爭言論,且將
貼文權限設定為公開,實乃對不特定第三人散布足以毀損原
告名譽之不實訊息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網頁截圖為證。
被告雖否認系爭言論為其所張貼,亦否認系爭言論係針對原
告所為
云云。
惟觀諸原告所提臉書帳號「王詠心」及「
Momoko Sakura 」之公開貼文(見本院卷第239 頁以下),
其中臉書帳號「王詠心」於不明日期張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1372 號不起訴處分書,該案之告
訴人為
本件被告、該案之被告則為本件被告;另於109 年1
月16日張貼本院108 年度中救字第90號准予原告
訴訟救助之
民事
裁定;以及臉書帳號「Momoko Sakura 」於109 年3 月
5 日張貼本件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
暨訴訟救助
聲請狀,
上開
文書均係只有兩造才會
持有之文書資料;
稽之上開臉書貼文
,除刻意遮隱被告之姓名及地址,只顯現原告之姓名及地址
等涉及個人隱私之資訊,且尚有「醜馬臉」、「魔神仔」等
貶抑他人人格之言詞,衡諸常情,自不可能係原告所張貼;
且被告又無法舉證其有將上開文書交付給其他第三人,應可
合理推斷上開文書係由被告所張貼,張貼上開文書之臉書帳
號「王詠心」及「Momoko Sakura 」自屬被告所申設之臉書
帳號,是被告有以臉書帳號「王詠心」及「Momoko Sakura
」張貼系爭言論,應無疑義。被告
抗辯系爭言論
非其所張貼
云云,委不可採。又「蹦啾樂」為原告所申設之臉書帳號,
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在系爭言論中多次提及「蹦啾樂」、
「郭昱彣」之名字,
堪認被告在系爭言論所辱罵之對象確為
原告無誤。被告抗辯系爭言論並非針對原告所為云云,亦不
可採。
被告另雖抗辯原告曾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云云。然經本院過濾兩造所涉犯經臺中
地方檢察署偵查之全部案件,被告所指原告曾對其提出妨害
名譽告訴之案件應係指107 年度偵字第30886 號妨害名譽案
件,該案固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惟原告於該案所提告
之內容為被告於107 年4 月30日凌晨0 時許,以臉書帳號「
李荷娜」張貼之貼文,與系爭言論尚有不同,兩案顯非同一
案件,且該案為刑事案件,
本案為民事案件,法律並無明文
告訴人撤回刑事案件告訴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起民事訴
訟;又該案作成不起訴處分係因原告撤回告訴,
而非被告犯
罪嫌疑不足,自不得徒以該不起訴處分書
遽認被告未以系爭
言論辱罵原告。故被告辯稱原告不得就已經檢察官作成不起
訴處分之同一案件重覆起訴云云,
難認有據。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是所謂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
會上對其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本件被告以系爭言論辱
罵原告,該等言詞或批判他人外表、或貶低他人人格,足以
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被告於系爭言論中更表示「其實
並不是我很愛羞辱郭昱彣」等語,
自承其張貼系爭言論之用
意即在羞辱郭昱彣;且將臉書貼文狀態均設定為公開,系爭
言論可被不特定之第三人閱覽,則被告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
,自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造成其精神上受
有痛苦,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
即屬有據。
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業經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闡釋甚
明。故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
之。查原告為大學肄業,目前從事打工度假人力派遣工作,
每月收入約2 至3 萬元不等,現與母親、姊、弟同住,有協
助分擔家計,名下無
不動產;被告曾在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泓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11,100
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工保險
資料在卷
足憑。因之,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
、
經濟能力、以及被告多次以極為不雅之言詞在網路公開辱
罵原告,而網路世界係無遠弗屆,在被告未刪除系爭言論前
,所有臉書使用者均得以隨時、反覆閱覽系爭言論,原告精
神上自受有相當大之痛苦等等,認原告對被告請求精神慰撫
金15萬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80,000元,始為允當。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並於
109 年3 月4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被告
迄未
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109 年3 月5 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80,000元,及自109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
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編號│ 訊息內容 │
├──┼─────────────────────┤
│ 1 │(帳號:Momoko Sakura)「史上下巴最長的女 │
│ │人,人稱女版的陳為民蹦啾樂小姐,竟然敢公開│
│ │擅自刊登自己的醜馬臉照片耶,好不要臉喔」、│
│ │「其實並不是我很愛羞辱郭昱彣……」 │
│ │、「郭昱彣妳真的你真是惡爛到爆錶!!!!」│
│ │、「郭昱彣就是蹦啾樂……我看她的行徑簡直跟│
│ │卑鄙小人當中的賤女人差不多~!!!不入流的│
│ │傢伙~!!!低俗又隨便的女人~!! │
│ │!」、「郭昱文的臉真的很長很長~而且、長到│
│ │有點恐怖又很噁爛的地步、我覺得算是某種程度│
│ │的畸型臉!!!……她真的很醜……如恐怖片裡│
│ │的魔鬼……反正、就是很噁爛啦~」、「郭昱彣│
│ │她有雙駭人的下巴、狹小的魚眼、扁平的臉頰、│
│ │樣樣都是令人驚恐到避之惟恐不及的駭人的馬臉│
│ │!!!她的臉遠看像馬臉、近看有點像是陳為民│
│ │跟許純美的綜合體!!!!」、「超扯的女人~│
│ │她腦袋是裝屎嗎!?」、「腦殘女是蹦啾樂……│
│ │」 │
├──┼─────────────────────┤
│ 2 │(帳號:王詠心)「郭昱彣,……在影片中看到│
│ │的妳,比在照片中看到的妳還要噁心十萬倍以上│
│ │,……說妳是女版的陳為民也不為過啊~」、「│
│ │……妳只是一個超級容易被挽回的廉價女、便宜│
│ │貨!!!!(賤價
拍賣出售的廉價女)」、「郭│
│ │昱彣你知不知道不知羞恥這幾個字怎麼寫啊~…│
│ │…真不愧是騷包女耶」、「……寄生蟲的郭昱彣│
│ │小姐。」、「蹦啾樂,……矯揉造作……」、「│
│ │蹦啾樂、妳這個不知檢點毫無羞耳心心的蕩婦!│
│ │!!!」、「蹦啾樂,你有一付令我好想吐的臉│
│ │」、「郭昱彣……樣樣都是令人到胃口的長相,│
│ │誰娶到妳,誰倒楣~!!!」 │
├──┼─────────────────────┤
│ 3 │(帳號:王詠心、劉毓亭)「……郭昱彣這個女│
│ │人有多蠢嗎?」「……她腦袋是裝屎嗎?」、「│
│ │郭昱彣,……醜女真的很愛作怪耶~!!!!」 │
│ │、「郭昱彣,……妳還真是有夠愚蠢的?!!!│
│ │!」、「腦殘女的蹦啾樂,……」、「……噁爛│
│ │的醜女人」、「那個噁爛的女人郭昱彣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