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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米閣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米閣商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6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