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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60號 上 訴 人 愛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亮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台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7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