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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6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61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劉晊宏       楊智閔 被   告 大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芬 被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被   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昆洲 住臺中市○○區○○○道○段○○○號3樓之1       趙晋鋒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大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栩公司)、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 息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對富士康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保全公司)為訴之追加,請求 其與被告大栩公司、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依前述金額負連帶 給付之責;又於109 年3 月18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改依債務 不履行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 富士康保全公司為本件請求,主張被告等就前述金額應負不 真正連帶責任,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15 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如其中一人已 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經核原告所為訴 之追加及變更,均係基於訴外人東方花園廣場社區(下稱東 方花園社區)住戶蔡敬跌倒受傷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請求, 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被告大栩公司前於106 年8 月21日至同年10月21日間在東 方花園社區進行裝潢工程,並依據東方花園社區之「社區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在社區地下1 樓停車場進入大樓梯 廳處之黑色斜坡木板前放置防護木板,然被告大栩公司依 其專業知識應知其所放置之防護木板已產生高低落差,需 在該落差處設置防護措施以避免經過之人跌倒受傷,且被 告大栩公司所用以黏貼木板之膠帶因失去黏性,木板皆已 掀起,更加大落差處之高低落差,被告大栩公司竟疏未設 置防護裝置,亦未更新黏貼木板之膠帶。後於109 年9 月 30日蔡敬行經時因踢到該落差處之木板而摔倒,受有右側 肱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被告大栩公司就此自應對蔡敬負 侵權行為責任。又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與東方花園社 區管委會訂有「東方花園廣場管理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 物業管理合約)」,依據系爭物業管理合約第2 條第1 項 第1 款及第7 條約定,建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時之 監督屬一般事務管理服務,而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就 其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另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與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則訂有「東 方花園廣場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保全服務合約 )」,依據系爭保全服務合約第4 條第5 項第14款約定, 駐衛區內人員意外之預防與安全係屬具體服務項目之一。 然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於上開裝潢工程進行時,竟未 設立警示標誌,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監督之 責;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未設立警示標誌之行為亦屬未盡 其預防駐衛區內人員意外及安全之責任,是被告富士康物 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對東方花園管委會均負有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責任。 ㈡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曾向原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因 本件事故之發生尚在保險期間內,經原告查證屬實後,原 告即計算蔡敬所受損失金額為15萬元,並依保險契約悉數 理賠予蔡敬,故原告業已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 償,亦即代位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行使對被告大栩公司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對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 司及保全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2 項、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系爭物業管理合 約、系爭保全服務合約及保險法第53條,請求被告分別負 損害賠償之責,且被告所負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聲 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訴狀送達最後一 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遲延利息。又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 內免給付義務。 被告方面: ㈠被告大栩公司則以:被告大栩公司施作之保護工程係直接 平舖在東方花園社區之地面上,且鋪設之木板很薄,大約 只有0.1 公分,不至於產生縫隙,原告所指地板之高低落 差應是建設公司原來地板即有設計門檻所致。又鋪設保護 工程時本不可能連門檻都施作保護工程,否則會看不見原 本門檻之高低落差。原告所指地板之高低落差既被告大 栩公司施作所產生,被告大栩公司應無設置警告標誌之義 務,且在工程施作期間,被告大栩公司均有按社區之所有 要求進行補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保全公司則以:依事故發生現場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看不出蔡敬跌倒處之地板有原告所指 不平整及高低落差之情事,應係蔡敬雙腳互勾才導致重心 不穩跌倒,且若蔡敬是踢到門檻才跌倒,應會向前跌倒而 非如監視器畫面所示是向右邊跌倒,可見蔡敬跌倒與鋪設 之木板無關,蔡敬跌倒之處未設置警告標誌與蔡敬跌倒並 無相當因果關係。又依據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被告富 士康物業管理公司於收取「裝修工程申請表」、「裝潢施 工切結書」、「裝潢保護措施切結書」、「室內設施/ 設 備/ 硬體變更(增設)施工申請書」之資料及裝修保證金 10萬元整、電梯板保護費用2,000 元、公共設施清潔費用 ,並將之上呈給管委會後,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即已 盡契約義務,且於施工過程中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均 有依據管委會之指示執行職務,應無故意過失之情事。況 裝潢施工場所之風險本非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所能控 制,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應無設立警示標誌之義務。 再者,依據系爭保全服務合約,保全員之工作不包含裝潢 施工與場地之維護,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亦無故意過失, 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向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另與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訂有系爭 物業管理合約、與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訂有系爭保全服務合 約。於106 年8 月21日至同年10月21日被告承保上開公共意 外責任險期間,被告大栩公司在東方花園社區進行裝潢工程 ,並在社區地下1 樓停車場通往電梯之梯廳鋪設裝潢保護工 程。於106 年9 月30日社區住戶蔡敬自地下1 樓停車場進入 梯廳時,在梯廳入口處跌倒並受有右側肱骨粉碎性骨折之傷 害,經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向原告申請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 險理賠金,原告業已給付蔡敬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5 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東方花園廣場社區裝潢施工申請表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賠款理算書、理算 明細表、理賠申請書、匯款同意書(賠款同意書、代位求償 權同意書)、現場照片、系爭物業管理合約及系爭保全服務 合約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頁、第27頁至第37頁、第 39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1頁、第47頁、第49頁至第53頁 、第115 頁至第126 頁、第103 頁至第113 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 礎。 原告另主張蔡敬在上開地點跌倒受傷,係因被告大栩公司所 鋪設之防護木板未平貼地面出現高低落差,又疏未設置防護 裝置所致;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於上開裝潢 工程進行時,亦未設立警示標誌,應分別對管委會負侵權行 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上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 ㈠被告大栩公司有無不當鋪設木板防護工程之行為?如有, 蔡敬跌倒受傷之結果與被告大栩公司不當鋪設木板防護工 程有無因果關係? ㈡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依系爭物業管理合約是否應在蔡 敬跌倒之現場設立警示標誌?如是,蔡敬跌倒受傷之結果 與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未設立警示標誌有無因果關係 ? ㈢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依系爭保全服務合約是否應在蔡敬跌 倒之現場設立警示標誌?如是,蔡敬跌倒受傷之結果與被 告富士康保全公司未設立警示標誌有無因果關係? 茲就前開爭點逐一論述如後。 關於被告大栩公司有無不當鋪設木板防護工程之行為: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定。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 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大栩公司所鋪設之防護木板未平貼地面出 現高低落差,又疏未設置防護裝置,因而導致蔡敬跌倒受 傷乙情,既為被告大栩公司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即應 由原告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即被告確有過失不當鋪 設防護木板及未設置防護措施導致蔡敬受傷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 ㈡原告就此雖提出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出具之意外險公共理 賠申請書、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憑,該 理賠申請書在「詳訴述出險經」乙欄固記載:「住戶蔡敬 因回來時,經過電梯口,因大樓部分在施工…地上有釘木 板,高低落差,造成蔡員經過時,跌倒受傷住院」等語( 見本院卷第41頁)。惟查,蔡敬之媳婦張嘉鎂於警詢中指 稱:「我婆婆於106 年9 月30日17時30分許,要從B1停車 場進去電梯時行經電梯口施工之圍籬時,我婆婆的枴杖插 進施工的縫隙中且腳踢到斜坡處,導致重心往前來不及反 應而跌倒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330 頁);參以本院當 庭勘驗原告所提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其勘驗結果為:「畫 面中有一男子、一拄著拐杖之女子及另一名女子依序由外 走進電梯間,電梯間之地板及入口牆面鋪設有保護裝置( 從畫面無法判斷材質),該拄著拐杖之女子於行經電梯間 入口有保護裝置之地面與無保護裝置之黑色地板交界處時 ,右腳停頓一下,在左腳起步時隨即身體往前再往右側方 向跌倒」等節(見本院卷第238 頁),而該有保護裝置之 地面與無保護裝置之黑色地板即為張嘉鎂所稱之斜坡處, 此亦有被告大栩公司所提現場照片及證人即東方花園社區 管委會主委游可均之證詞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9-265 、299 頁)。足知蔡敬於事發當日從社區地下1 樓停車場 走進梯廳時,係因拐杖插入連接黑色斜坡前後之木板縫隙 中,且腳踢到黑色斜坡處,方才導致重心不穩而跌倒受傷 。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辯稱蔡敬係走路時 雙腳互勾跌倒受傷云云,委非可採。 ㈢再觀諸被告大栩公司所提現場照片及現場測量結果,東方 花園社區地下1 樓停車場與梯廳入口之黑色石材門檻與外 側之刮泥墊間本即存在有約5 公分之高低落差,社區管委 會平時即在該黑色石材門檻處與刮泥墊間擺放寬度約12公 分之黑色斜坡木板,以減緩高低落差之狀況,然此黑色斜 坡並未與黑色石材門檻處完全密合,且亦未與黑色石材門 檻處等高,仍存在有不到0.5 公分之落差。而被告大栩公 司所鋪設之原木色保護木板則係避過黑色斜坡木板,鋪設 在其前後之黑色石材門檻處及刮泥墊,兩者之色差恰可以 提醒行經該處之住戶留意原本即已存在之高低落差。佐以 證人游可均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在被告大栩公司鋪 設木板之後,當下應該也沒有不平順,被告大栩公司鋪設 的木板厚度很薄,緊貼地面,中間還有一層薄薄的瓦楞紙 」等語(見本院卷第299 頁至第300 頁),與本院以肉眼 觀察照片中之情形一致,可知被告大栩公司所鋪設之保護 木板及其下方瓦楞紙之厚度尚不足以影響地板之平順,且 係平貼地面,並無原告所指貼紙黏性欠佳以致保護木板翹 起之情形。則蔡敬行經該處所持拐杖插入木板縫隙中,且 腳踢到斜坡處,應係東方花園社區原本所擺放之黑色斜坡 木板未完全貼合梯廳入口之黑色石材門檻,且蔡敬未注意 該處本即存在之黑色斜坡木板所致,與被告大栩公司所鋪 設之保護木板無涉;換言之,原告所指保護木板與黑色斜 坡間之高低落差事實上為被告大栩公司鋪設保護木板前即 已存在之狀況,被告大栩公司鋪設保護木板後,並未加大 該處之高低落差,或有因此使該處產生木板縫隙之情形。 ㈣據上,蔡敬跌倒地點原所放置之黑色斜坡木板與梯廳地板 間本即存在高低落差,且蔡敬拐杖所插入之木板縫隙處亦 係因社區內本即設置之黑色斜坡木板未完全貼合梯廳地板 所致,尚難認為被告大栩公司鋪設保護木板之行為有何不 當,且蔡敬跌倒之原因亦與被告大栩公司鋪設保護木板之 行為欠缺因果關係。又原告所提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大栩 公司有不當鋪設保護木板之情事,本院自無再接續認定被 告大栩公司是否負有在現場設置相關防護措施之義務。故 原告主張被告大栩公司所鋪設之保護木板不當,致蔡敬跌 倒受傷,對蔡敬及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云云,難認有據。 關於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是否應在蔡敬跌倒 之現場設立警示標誌? 原告主張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對東方花園社 區管委會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無非係以被告富士 康物業管理公司依系爭物業管理合約第2 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7 條約定,對建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負有善良管理 人之監督義務;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依系爭保全服務合約第 4 條第5 項第14款約定,應負責駐衛區內人員意外之預防與 安全等等為其主要論據。然依系爭物業管理合約第11條第3 款之約定,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 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被告富 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依契約第3 條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損害 賠償之責;系爭保全服務合約第14條第2 款亦約定,東方花 園社區管委會、所屬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持有之設備或相關 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之損害,被告富士康保全公司 得據為免責事由。而本件蔡敬跌倒之原因,實係因地下1 樓 進入梯廳之黑色石材門檻與刮泥墊間本即存在5 公分之高低 落差,東方花園社區在該處所擺放之黑色斜坡木板復未完全 貼合梯廳入口之黑色石材門檻,且蔡敬未注意該處本即存在 之黑色斜坡木板,不慎拐杖插入黑色斜坡木板縫隙及踢到黑 色斜坡木板所致,業如前述,此顯然為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 所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之固有瑕疵,縱東方花園社區管委 會因蔡敬之受傷而對蔡敬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富士康物業 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亦得據為免責事由,東方花園社區管委 會自不得對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請求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故原告於依保險契約賠償蔡敬後,自亦不 得代位東方花園社區管委會對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 全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2項、公 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系爭物業管 理合約、系爭保全服務合約及保險法第53條,請求被告大栩 公司、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15萬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延遲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