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嘉仕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有成
訴訟代理人 葉陽君
被 告 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