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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嘉仕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訴訟代理人 葉陽君 被   告 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