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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