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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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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被   告 連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