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2號
原 告 王文俊
被 告 喜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麗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