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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原   告 景穎噴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益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律師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證   人 朱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依工程監造表及工作日誌製作之表格 (見卷宗第135頁),其中4/23、4/24、4/25、4/26記載之施作 內容似有錯誤,是否應予更正,原告應就上開內容表示意見,及 就室內牆壁刷漆及下雨導致髒污補漆之日期具狀說明,並指定民 國109年2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