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育德文化家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本訴與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2,325元, 合計共5,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