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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品臻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道銳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