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品
臻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道銳
上列
抗告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