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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國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范凱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6,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