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戴貴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