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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上彪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億敬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