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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潘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本件原告係以承 攬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獎金,本件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 暫免徵收2分之1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