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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習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林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儒林文教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順天儒林短 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