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林庭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儒林文教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順天儒林短
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