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謝安
被 告 希爾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凰兒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
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
二、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是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
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7,000元
(參訴之聲明第二項
所載),又原告並未陳明兩造是否訂有
勞動契約及明定期間,依原告陳明被告係於民國108年10月1
日拒絕原告提供勞務之日起所提起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核原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
是以原告為被告終止僱傭關
係時之年齡63歲5個月,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強
制退休年齡65歲,原告可工作期間為1年7個月,依
首揭規定
,原告此部分訴訟之利益,推定以1年7月之薪資收入總數計
算其訟標的價額為513,000元(即月薪27,000元19月=513
,000元)而核定之,至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應
自107年10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
給付薪資27,000元,核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乃係以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訴請被告給付薪資,是此部分訴訟利
益與聲明第一項實質同一,不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620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
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等訴訟,依
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暫繳納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2,810元(計算式:5,620÷2=2,810)。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