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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謝安 被   告 希爾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凰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   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是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   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7,000元   (參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又原告並未陳明兩造是否訂有   勞動契約及明定期間,依原告陳明被告係於民國108年10月1   日拒絕原告提供勞務之日起所提起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核原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是以原告為被告終止僱傭關   係時之年齡63歲5個月,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強   制退休年齡65歲,原告可工作期間為1年7個月,依首揭規定   ,原告此部分訴訟之利益,推定以1年7月之薪資收入總數計   算其訟標的價額為513,000元(即月薪27,000元19月=513   ,000元)而核定之,至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應   自107年10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   給付薪資27,000元,核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係以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訴請被告給付薪資,是此部分訴訟利   益與聲明第一項實質同一,不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62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   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等訴訟,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暫繳納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2,810元(計算式:5,620÷2=2,810)。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