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老主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洲
訴訟代理人 章詠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瑋翔即林彥
希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