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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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張愷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蓁宜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19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