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佑鑫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瑀婷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
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