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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偉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修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   未蓋原告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大、小   章,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亦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