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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旭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釗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磊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7,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司調第2122號調解不   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於調   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如上開調   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該繳費收   據,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