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旭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釗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磊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7,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司調第2122號調解不
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於調
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如
上開調
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該繳費收
據,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