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菲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世明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9,3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
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