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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菲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9,3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