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種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志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天御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862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363,1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2,62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