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昭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廖文臆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5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