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張鈞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戀愛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