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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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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騏、聯合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