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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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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睿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琪文 訴訟代理人 孫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