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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顏吉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6萬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2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萬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