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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音市銀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