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波音市銀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