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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55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 2151號原   告 長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梁興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7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