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蒲元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熙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