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蒲元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熙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