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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塑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林佳華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6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759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