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昱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碧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佳華、意正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
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