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子儀、星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3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