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林云晴
訴訟
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活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
3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