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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林云晴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 3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