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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擎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雲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巨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6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0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