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擎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雲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巨彰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6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0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