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李玉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祖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38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