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李玉邦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祖年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38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