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分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鎮奎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