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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岳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思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威松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0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1,0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