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岳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思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威松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0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1,0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