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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       盧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益瓦斯有限公司、廖文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萬7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