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
盧盈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益瓦斯有限公司、廖文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萬7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