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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春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浦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1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