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春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哲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浦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1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