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派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鼎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騏豐 訴訟代理人 陳鼎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旺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4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