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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78號 原   告 黃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HK EXPRESS、欣聯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