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78號
原 告 黃建閔
上列原告與
被告HK EXPRESS、欣聯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