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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王郁婷       羅涵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   為新台幣(下同)17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王郁婷、羅涵穎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