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19號
原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宗浤餐飲龍波斯特餐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查報並提出被告宗浤餐飲龍波斯特餐廳之真正登記名
稱及其商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