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補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19號 原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浤餐飲龍波斯特餐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查報並提出被告宗浤餐飲龍波斯特餐廳之真正登記名   稱及其商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